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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家族信托的几个常见问题(三)

1,听说加拿大信托有一个 “21年规则”,这是怎么回事?可以避免吗?

是的, 大部分加拿大家族信托都需要遵循这个21年规则(“21-year disposition role”)。简单来说,就是信托里面的资产,从信托成立之日起,每21年都要做视同销售(deemed deposition)一次,这些资产的原有账面成本跟21年纪念日的市场价值相比,增值部分是需要缴税的。

为了确定信托是否严重受到21年规则影响,在税收规划前获取以下信息是十分重要的:

  • 原信托协议和任何补充协议(amendments);
  • 所有受益人的最新列表和居住信息;
  • 所有信托受托人任命的文件;
  • 信托的创建日期;
  • 信托的“时间分段 time of division”要求的详细信息;
  • 最新信托持有的所有财产;
  • 受托人对信托财产的控制/保持和未来增长的目标。

一个家族信托持有的通常受21年规则影响的财产包括:

  • 家族信托持有的企业、农场财产和渔业财产的股份;
  • 有价证券(包括互惠基金、证券投资等);
  • 不动产和折旧财产,包括作为存货持有的土地;
  • 上述资产包括家族信托持有的加拿大境外资产。

21年规则是我们在设立家族信托时,要重点考虑的地方。我们一定要避免因为家族信托的设立,而引起的不必要的税务成本的增加。

我们的建议是:信托设立规划非常重要,不是所有的资产都适合置入信托的。如果要置入的资产除了现金以外,还有公司股权,不动产和境外非现金资产等,一定要同时咨询律师和会计师,设计最佳的降低税务成本的方案。 

信托设立以后,我们也可以采取将资产滚动(roll out)给资本受益人和冻结公司普通股(estate freeze)的方式来延迟缴纳资本利得税。当然,这些做法都需要咨询税务专家的意见。

有些人还提出了从一个信托转移到另一个信托的做法,来规避21年规则。加拿大所得税法104(5.8)项的实施,已经使得21年规则到期前把一个信托转到另外一个信托来延长21年窗口从而推迟固有的纳税义务不再成为可能。   


2,我有一部分中国境内资产,但是想做境外家族信托,请问有什么建议?

原则上我们建议依据资产所处地域的不同选择境内家族信托或境外家族信托。如委托人对于中国境内资产有做境外家族信托的打算,其常见方式是通过设立离岸公司,持有境内公司股权,间接控制境内资产,此方式涉及复杂公司结构搭建,并会受到中国政府的限制。

3,我的个人资产结构以不动产和股权为主,现金资产不多,请问可以做家族信托吗?

只要是委托人合法所有的有价资产均可作为信托财产设立信托,目前家族信托的信托资产以资金信托为主,这主要是因为资金资产放入信托的过程简单,成本较小。不动产及股权放入家族信托也是很常见的,只是这类资产放入信托的过程相对复杂,不仅需要有资产所有权的交付和变更问题,还会存在税务成本,所以,做好信托设立规划就显得尤为重要了。